人民网南宁8月26日电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办法》以审计法为边界,结合新时期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明确了审计机关、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在审计监督中的职责和义务。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开展企业审计监督、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支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扫除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盲区,实现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提高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效能,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构建了七项制度机制,一是健全经常性审计监督,统筹多种审计方式,合理安排审计频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报送企业审计监督综合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二是建立审计定点联系制度,审计厅安排审计人员定点联系企业,畅通审计厅与企业的联系渠道;三是建立列席企业会议制度,审计厅安排审计人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四是强化审计监督支持配合,规定了企业在报送数据、列席会议等事项中的支持配合要求;五是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明确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主要职责等事项;六是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明确了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审计机关在审计成果运用中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审计整改质量;七是建立监督会商(协调)机制,规定了审计厅与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会商协调事项和方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办法》的出台,有效弥补了机构改革后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制度缺陷,将进一步巩固深化机构改革成果,有力推动广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陈燕、杨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