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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策略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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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工作到底有没有具体的方法策略?肯定有。方法策略服从和服务于谈话目的。在长期的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面对形形色色的被谈话人,不仅要精准把握他们的特点和心理,还要严格遵守纪律、法律规定,注重综合施策,确保谈话的质量和效果。

  政策攻心法

  政策攻心是审查调查谈话的基本策略方法。它是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教育的方式引导和促使被谈话人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核心是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唤醒被谈话人的初心,向被谈话人宣讲宽严相济的政策,分化瓦解涉案人员,加快办案进程。

  由于被谈话人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性格特点、错罪轻重以及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各不相同,面对谈话的思想活动十分复杂,而且在谈话的不同阶段,会不断发展变化。这就要求谈话人随时注意分析和掌握其思想动态,有的放矢进行政策教育,不能泛泛而谈。

  宽严相济的政策包括宽、严两方面,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不是宽大无边,也不是严之无限。要讲得全面,注意分寸,不言过其实,不脱离纪法规定;不能给被谈话人“许愿”“打保票”,不利用所谓政策搞变相诱供、骗供和逼供;要正确区分对抗审查调查和自我辩解的界限,对于被谈话人提出的有理有据的反证,事关错罪有无、错罪轻重的申辩,要耐心听取,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视为“对抗”,横加指责。否则,不仅不利于教育和挽救人,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给出的政策,必须是明确无误的,可以落到实处的,否则就会失去公信力,这是得不偿失的,而且也与我们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证据揭示法

  在审查调查阶段,我们应珍惜每一份证据,不是必要时不宜轻易使用,尤其关键的“炮弹”“底牌”更是如此。必须选准最佳时机,一经抛出,务求必胜,发挥证据的最佳效应。使用证据较为合适的时机,主要有以下五个:

  一是在是否交代犹豫不决时。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后,被谈话人思想波动较大,对于是否交代、是否如实交代,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这时,如果能够抓住机会,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被谈话人清楚我们已经证据在握,只有交代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从而封堵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向转化。

  二是在露出破绽极力掩盖时。当有的问题被揭开,或有关事项暴露时,谈话对象便极力编造谎言,进行掩盖。这时,如果能够及时出示有关证据,便可以击碎其幻想,促使其彻底放弃侥幸心理,交代问题。

  三是在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时。谈话对象交代自相矛盾,是其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不愿交代相关问题,而又想编造事实蒙混过关,由于心绪紊乱,前后矛盾,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此时,若能及时使用证据,必能促使其如实交代问题。

  四是在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虽然案情已有突破,谈话对象能够交代部分问题,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代小的问题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其伪装,使其认识到:我们不但了解其已交代的问题,而且对其未交代的问题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交代才有出路。

  五是在自恃有后台死顶硬抗时。有的自恃后台硬、关系广,依赖极强的侥幸心理,死顶硬抗,气焰嚣张,矢口否认存在任何问题,还有的不但否认自己有问题,还向谈话人大摆“政绩”与“功劳”。遇到这种情况,要充分准备,周密分析,确保一举打掉其嚣张气焰,使其陷入被动,无力反抗。

  情感激化法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再狡猾、顽固的谈话对象,也总有情感上的弱点及痛点。对有情之人、良知尚未完全泯灭的人,“感情牌”是有用、有效的。比如,对组织的感恩之心,对父母的孝敬之心,对配偶的愧疚之心,对兄弟姊妹的扶助之心,对子女的呵护之心,对朋友的义气之心等。

  在谈话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激发、保护和引导其向善的一面,压制其趋恶的一面。一般来说,一个有良心的人,对党多年以来的培养,都会心存感恩之心、忏悔之心。哪怕他残存的只有一点,我们都不应放弃,都有做工作的余地。如在某专案中,谈话对象顽固对抗了四十余天,在其原领导多次出面,给他写信、做工作的情况下,他深刻地感受到,对于他这样一个有罪之人,组织并没有抛弃他,而是反复耐心地启发教育,给他指出出路。最终,他选择了配合组织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如果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离开了动之以情,就容易成为空洞的说教;而动之以情离开了晓之以理、戒之以法,就不可能使谈话对象明辨是非善恶,提高思想觉悟,认错悔罪服法。

  分化瓦解法

  通过利益关系结成的同盟表面上看起来十分牢固,实际上最为脆弱。一旦打破了这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顷刻之间就会变成“筛子”,到处都是漏洞。所谓的血缘盟、利益盟,在自己的切身利益面前都会变得一文不值。

  最关键的是,我们要找到、找准他们之间利益的痛点。对于事前有过共谋、事后经过串供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用他们担心自己成为“替罪羊”而受到从严处罚的心态,或者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瓦解他们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从而让其如实交代违纪违法犯罪事实。

  另外,对于共同违纪违法犯罪,可以利用同案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相互不信任感,进行分化瓦解,重点突破。如果同案人之间有攻守同盟,则应在分别谈话的情况下,抓住他们相互之间在口供上的瑕疵、矛盾和漏洞,适时予以揭露,各个击破。

        换位思考法

  谈话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心理对立到心理相容的过程,从心理相异到心理趋同的过程。要想被谈话人听得进去,配合组织开展调查,搞对立是不行的。

  首先换个角度、换个位置,站在对方的处境和立场上思考问题,然后再与他进行对话。让被谈话人清楚组织是为他好,并没有彻底否定他的过去,还关心着他的现在与将来。过去的成绩当然可以适当予以肯定,现在的表现也要视情加以鼓励,对于将来的出路,我们也必须予以指明,以让被谈话人作出正确的选择。

  对此,我们要引导,要帮助其选择配合调查而不是对抗调查的路。当然对其错误,也必须毫不含糊地指出,并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释明。但无论肯定还是否定,都要掌握在被谈话人此时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把握好一个度,循序渐进,从而促使其从对立逐步走向配合。

  心理引导法

  谈话的过程是一个心理战的过程。看谁具有更加稳定的心理状态和更强的心理适应能力,更加善于捕捉和利用对方的心理弱点。

  如,同情心人人都有,但其强弱程度却又有很大不同,如果谈话人的同情心得不到理性抑制,有时就可能被利用。如在某案中,先由两名新同志去和审查调查对象李某谈话,但笔录做出来以后,大家一看就感觉李某在编瞎话。这两位谈话人却说:“李某的态度诚恳,交代是可以采信的。”后来由两位老同志谈,几个回合后,李某就败下阵来。

  反过来,如果我们抓住了被谈话人拒供、假供、试供的心理原因,可以顺水推舟,明确告诉他:我知道你现在想的是什么。对其假话、托词及时予以揭露,并适当给以台阶,告诉他人到了这个地步,为自己打算是正常的,但必须分清是非曲直,不能知错不改、错上加错,在违纪违法的泥沼里越陷越深。

  总之,心理引导的目的,是要有利于被谈话人向善、向好,而不是向恶、向坏,不能让其走入心理绝望的境地。对于谈话人来说,只要谈话本身不走入僵局,被谈话人愿意听我们说话,我们就要有耐心、有信心,充分信任并给予机会,通过心理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被谈话人思想政治工作。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所谓水到渠成、铁杵成针,所谓不怕慢、就怕站,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矛盾追踪法

  矛盾追踪法是指利用被谈话人在谈话中暴露出的矛盾,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在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追踪、揭示和突破矛盾的一种谈话技巧与方法。

  相关矛盾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被谈话人情绪上的矛盾,如平时能言善辩,现在却沉默寡言;二是被谈话人判断上的矛盾,如其对形势、政策的理解与实际情况的矛盾;三是语言上的矛盾,如前言不搭后语;四是事实上的矛盾,尤其在一些细节上,谎言之下难以自圆其说;五是逻辑上的矛盾,歪理邪说前后不通;六是与其他涉案人员陈述之间的矛盾等。

  利用矛盾,可以动摇和瓦解被谈话人的抵触心理和顽固态度,使其认清形势,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利用矛盾,首先要抓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就要求谈话人必须认真分析相关口供及证据材料,找出并核实足以击中被谈话人要害的矛盾点。然后,利用这些矛盾点追踪、揭示被谈话人的问题,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突破其心理防线。

  迂回包抄法

  就是先不急于切入谈话主题,而是先从一些生活琐事入手,如是否有需要向亲属交待的事宜、接受谈话前是否办妥所在单位的交接事项等。在被谈话人逐渐放松戒备心理、能够正常对话后,再渐进问清其简历等基本情况,然后趁势递进,切入谈话主题,使其意识到既然已经回答了前面的提问,如再回避主要问题,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从而只好作出回答选择。也即在谈话中有意识地绕过主要问题,从侧翼追踪提问。这样可以让被谈话人精神不致过于紧张,无意中谈出对案件有价值的情况,或者暴露一些可供利用的矛盾点或者破绽,为最后追问主要问题创造条件。

  使用这种方法,一定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要避免暴露谈话意图,又要使被谈话人的回答不离开中心。发问要具体、逻辑性要强,使被谈话人没有太多思考的余地。当把与主要问题有关联的一些具体问题逐个问清楚之后,再选择适当时机,集中力量追问主要问题,使其陷入无法回避、推脱不了的局面,只好老实交代问题。

  当然,一些同志在办案中还总结了许多可学可用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任何经验做法都不是死板的教条,他人的经验做法,只是给我们指引了一个方向、指出了一条路径,我们需要重点学习掌握的,是他们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而不是现成的、具体的经验做法。审查调查实践永远是千姿百态的,谈话对象是形形色色的,对谈话工作的探索也是永无止境的。我们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照搬照抄,而是为了活学活用、学以致用。

  (作者:黄璞 李永红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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