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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首次"!最高检这场新闻发布会透露"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重要信息
202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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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以“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7月21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以“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个首次”: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三检察厅首次在新闻发布会中亮相,也是改革后首次发布职务犯罪类指导性案例。

数读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8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其中2018年受理16092人,2019年受理24234人,同比上升50.6%。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8387人,决定不起诉954人。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

  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所涉罪名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占比10%左右,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80%以上

  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80%以上。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征地动迁、惠民资金等资金密集、监管薄弱领域,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幅明显,蝇贪、蚁贪类案件占比较大。

  个别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少数职务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疯狂敛财,不计后果,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有的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上亿元。其中既有小官大贪,也有高官巨贪。如最近开庭审理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7.17亿元。

  追回腐败分子违法所得5.56亿元

  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国企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警示、教育和惩治作用,依法对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30件。追回违法所得5.56亿元,确保不让腐败犯罪分子经济上占到便宜。

  依法对48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选派精干力量,强化办案指导,重点办好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对孙政才、王三运、秦光荣、陈刚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

  王守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全力配合开展“三大攻坚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犯罪。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对涉案的民营企业及直接负责人,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促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同时,还结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延伸办案效果,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建立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在谈及推进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时表示,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与效果。

  紧抓案件质量不放松,强化证据审查工作;

  进一步强化出庭公诉工作,高质量完成指控犯罪、认罪服法教育和释法说理工作;

  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国企跨境腐败治理工作;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扎实做好追赃挽损工作。

  同时,将大力加强职务犯罪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推进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人才建设,抓紧建立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出庭观摩、优秀案件评选、以案代训等业务和队伍建设活动。

办理我国首例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介绍了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情况及指导意义。其中案例二李华波贪污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发布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在答问时表示,最高检围绕职务犯罪检察主题发布此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充分发挥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二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依法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三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程序新制度。

如何办理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在答问时表示,根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中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检察机关经对案件审查,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或者经两次退回补充调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提起公诉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监察机关逐步建立办案规范和程序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在答问时表示,国家监委与最高检共同出台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最高检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很多地方监委和检察院也都及时出台衔接规范,共同制发文件,在提前介入、指定管辖等方面加强规范。双方已逐步建立较为明确、严格的办案规范和程序。

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较低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在答问时表示,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还比较低。和自身纵向相比,适用比例提高的幅度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积极推动这项制度的适用。

要积极推进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在答问时表示,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为法律依据,向相关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合作请求,积极推动国际追赃追逃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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