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信息化交流愈加频繁,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往往留下电子数据痕迹。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电子数据在查证违纪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与此同时,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迭代迅猛,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易损毁性等特点,电子数据取证具有法规、技术等多层面要求,时刻面对新的挑战,实践中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取证瑕疵或证据污染,消减证据价值。笔者结合实务谈一谈电子数据取证及运用的几点体会。
转变思维,树立“双空间”取证意识。当前时代背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转变传统取证理念,应坚持传统证据和电子数据并重,加快向信息化取证转变,向信息科技要效能,提高电子数据取证的能力,围绕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点、线、面、体”多角度协同取证。
面向实战,优化条件保障。首先,要提升人员素质能力,科学配备取证力量。根据人员结构,重视人员素质能力培养,优化组合,科学配备,搭建以办案人员主导,技术人员协助的队伍架构。办案人员能够临场判断,明晰方向、把握重点,及时识别待取证据与事实之间关联性及紧密度,既避免提取无用的海量数据,导致有效信息淹没,又避免错失良机,导致必要证据缺失。同时,技术人员能够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存储环境和散布规律,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专业规范的高效搜集,深度发掘证据资源,提升证据质量。其次,要做实做细相关预案,做好设施设备保障。取证之前,要做到对全案熟悉,结合被调查对象的个性化特点,针对性地对取证范围、时序、重心及突发状况等周全考虑,做实做细取证预案。备足并调试可能用到的设施设备,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也不要需要的时候没有。
强化程序意识,规范取证。一是要按照授权,依法取证。履行所需相关文书手续,合法完整地开展取证。二是围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范操作。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方式方法很多,具体要结合案件需要和实际条件,因时因情开展。要识别电子数据取证前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审查有无有意或无意的增删失真,尤其是对潜隐证据、删除证据、衍生证据的搜集,要按照时效性要求,及时校验数据完整性。提取、固定电子数据,临场把握一个基本实施框架:即以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为补充。相关影像资料对取证环境前、中、后不同阶段均要涵盖,既要反映整体概貌,也要有针对要素的特写,相应笔录记述标注详略得当。三是后续的检查或鉴定中,也要全程操作留痕,形成闭环。总之,确保电子数据证据从起始提取到审查、运用,全链条合法规范、真实完整,相关场景可重现、可回溯。
构建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印证体系。“让证据开口说话”,需要办案人员将电子数据和传统证据融合贯通,排除矛盾,构建一体化、精细化的印证体系,使用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注重关联性与同一性的耦合。被审查调查人进行电子信息交流,一般都需要虚拟身份,所以,电子数据中往往存在两种身份(现实身份和虚拟身份),证据搜集及使用时,找寻现实身份与虚拟身份的关联点并对身份还原很关键,这些关联点主要是网络终端和虚拟身份,还原认定的方法主要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轨迹、上网终端归属及使用情况等综合判定。
第二,注意形式完整性与实质真实性。除了厘清关联性和同一性,还要注意虚拟身份表达内容的形式完整性和意思表示真实性,办案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查明和使用电子数据,不能故意删减对被审查调查对象有利的证据内容,不能随意片面地解读其意思。以手机端微信信息取证为例,既要梳理使用人现实身份与终端设备手机、微信账号关联性、现实身份与虚拟表达身份同一性,又要结合被审查调查人自认或具有独立来源的其他证据对表达内容及真实性进行解读、佐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电子数据连同传统证据共同还原案件事实。
(作者:雷华东 单位:重庆市南岸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