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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辉集团】“渠”深似海,“飞”来横祸:资深营销如是说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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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营销是任何一家房企最重要的业务职能之一。关注营销业务风险,维护基本行为准则,是让企业行稳致远的关键点。从本期起,我们会陆续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内容。

      作为房企不可或缺的营销手段——渠道分销,因为飞单的存在而让我们爱恨交加。 今天,小编和旭辉小伙伴们一起跟着资深营销Z姐聊聊飞单那些事儿。

 

 




小编:Z姐好,先给我们讲讲什么是飞单吧?

资深营销:飞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订单飞掉了,没有了。其实在各行各业只要有销售,就存在飞单情况,在我们地产行业就是把自然来访的客户当做中介带访的客户。

小编:飞单有什么危害呢?

资深营销:去绞尽脑汁飞单的人自然是为了追逐利益,实际上是把自然来访客户做成中介客户,导致公司需要给中介公司支付本不必支付的佣金,当然了内部的舞弊者多半会大赚一笔,因此飞单对公司的经营危害很大。虽然每一笔佣金金额不一定很大,如果这种行为大量存在,公司会背上沉重的负担。所以,没有公司会容忍这种行为。

 




小编:据我所知,对于飞单的个人来说,处理结果并不仅仅是从公司走人了事吧?

资深营销:是的,飞单处理起来有轻有重,严重的飞单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不是公司内部处理这么简单。举个例子:2015年12月,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采取现场营销和渠道分销两种模式开售。现场营销业务成交后营销人员可获得1%佣金;渠道分销业务成交后渠道公司可获得3%佣金。该项目营销负责人金某为获取超额佣金,伙同多名营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现场营销业务伪造成渠道分销,并通过代理公司申请佣金,通过100多笔业务非法获取452.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司佣金,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金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




小编:在渠道分销中,除了飞单以外,还有其他危害行为吗?

资深营销:渠道分销里面的门道确实挺多的,还有一种类似于飞单的行为,就是利用公司一定时期的特殊奖励政策,例如老带新、全民营销等等,将不符合条件的自访客户算进去,弄虚作假骗取公司奖励。






小编:听起来,确实和飞单比较相像呢。

资深营销:对,飞单是勾结外部人员欺骗公司,后者是利用公司的特殊政策欺骗公司;最终受损的都是公司。以前我们也遇到过,一个项目置业顾问王某在该项目曾购买一套房产,他以自己既是老业主又是销售员的特殊身份,在与新客户互不认识的情况下,将在售楼部接待的6位客户伪造为自己介绍的老带新客户,骗过现场财务及销售经理的审核,并以此获取购物卡和减免老业主物业费的奖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确认老带新关系时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小编:这些违法违规的做法时有发生,是很难被发现吧?!

资深营销(意味深长):人在做,天在看。而且现在的审计监察工作越来越细致,制度越来越完善,什么过程监督,大数据筛查,早晚有一天得爆掉,不担心吗?这飞单飞来的绝不是什么名和利,而是牢狱之灾,不是“飞”来横祸吗?


 




小编:好的,感谢Z姐。也再次提醒大家,《旭辉集团员工职业操守手册》明令禁止飞单:禁止通过放任、纵容或者故意造成中介飞单、一屋两卖、虚假销售等违规违纪行为从公司骗取佣金、奖金等。

之,向“飞单”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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