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们对各位旭辉伙伴提示了采购环节风险,其实在采购环节中外部供应商也存在风险,例如招标投标就是一个主要场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等弄虚作假的行为频频发生、屡禁不绝。近年来,国家对各行各业围串标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哪些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呢?如果发生有什么后果呢?请听一一道来。 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招投标分两种,强制的和自愿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益项目、国有资金项目、外国援助项目等情况才是强制招投标,其他都是属于自愿选择招投标。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通过判例明确,纯民营资本投资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般不应认定为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像我们旭辉的各类采购就不是必须进行招标。那么是不是我们旭辉的招投标就可以放飞自我,想怎么来怎么来,NO NO NO!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只要确定使用招投标模式的项目,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到招投标活动应该遵守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规定的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招投标有哪些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投标的流程、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针对的是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我们旭辉这样的自愿招标项目,只要是涉及到招投标活动,达到司法解释设定的条件,投标人都有可能触犯串通投标罪这一罪名。 哪些行为是串通投标? 说了半天,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评价为串通投标,甚至构成犯罪呢? 找几个朋友和我一起来投标,说好了让我中可以吗? 我挂靠几个公司,一起来投标,谁中了都是我来做可以吗? 为了保证中标,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包办了可以吗? 不同的投标文件连标点符号都错的一模一样可以吗? 上面说的这些情况,用一个词归纳,就是“围标”,当然是不可以的。不管是几家人一起串通,还是一家人控制几家公司,甚至连标书都自己包办了,本质上都是在排除竞争的可能性。至于是投标人之间共谋还是被一人控制,都不影响刑法上串通的认定。所以说,各位外部供方,大家千万要合法经营,千万不要为了做业务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小编最后再多说两句,招投标制度的设立当然是为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让优势资源起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作用。可是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对工程质量安全也有重大影响。所以国家对此类行为严厉打击。旭辉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绝不会容忍串通投标行为。希望各位外部供方加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招投标规则,切不要以身试法,莫谓言之不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