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增值税征缴法规行为 |
1.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的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3.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4.将未按规定取得或保存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5.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6.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 |
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 |
8.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还将其用于抵扣进项税。 |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未转为一般纳税人。 |
10.违规办理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增值税额的扣减。 |
11.将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12.将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13.将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14.将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15.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17.将支付的不符合抵扣规定的运输费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增值税。 |
二、违反营业税征缴法规行为 |
19.在账外列收列支未缴营业税。 |
20.在往来中列收列支未缴营业税。 |
21.将提供应缴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收入抵换劳务或产品。 |
22.向系统内部提供的应缴营业税劳务未作收入。 |
23.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扣缴受托发放贷款的营业税。 |
24.总包人未按规定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
25.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受让人未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
26.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未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
27.纳税人自行建设建筑物后再进行销售,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
28.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
29.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
30.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
31.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人,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
32.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未缴纳营业税。 |
33.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未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
34.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
35.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且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
36.纳税人向赞助方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其所取得的该项赞助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
37.工程建设的乙方将为工程建设购买的材料、备等发票交予甲方做账,在办理工程决算业时,乙方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工程造价或合同价与已购买的材料、设备款的差额,来缴纳营业税。 |
38.工程建设为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及乙方开具的发票额仅为劳务工资及有关税费,不再含工程建设中所需要的材料、设备等物资款,来缴纳营业税。 |
39.合作建房双方以各自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未按规定税目缴纳营业税。 |
40.合作建房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给另一方建房,经过一定年限后,另一方将房屋连同土地一并归还;双方未按规定税目各自缴纳营业税。 |
41.建房双方以各自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分配房屋各自销售,双方未按规定税目各自缴纳营业税。 |
42.在房屋建成后,出让土地方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合作建房双方未按规定税目各自缴纳营业税。 |
4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营业税。 |
三、违反关税征缴法规行为 |
44.超越权限减免关税。 |
45.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
46.将不属于进口免税的设备,擅自减免税金。 |
47.对报关进口货物税款应征未征,未税放行或采取以实物抵税的形式,延缓国家税款入来库。 |
48.擅自运往出口加工区外的内销加工贸易产品料件及其他保税货物,未按照制成品缴税。 |
49.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在货物进境后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 |
50.对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未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缓税利息。 |
51.经营单位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未按规定予以补税及补缴缓税利息。 |
52.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 |
53.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
54.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 |
55.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出口买卖合同。 |
56.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
57.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 |
58.进口享受税收优惠的物资未用于特定区域自用。 |
59.将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倒买倒卖或挪作他用。 |
四、违反企业所得税征缴法规行为 |
6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符合规定。 |
61.向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关联单位转移产品,少缴企业所得税。 |
62.向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关联单位转移收入、利润、投资收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
6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及准予税前扣除项目外,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64.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转资本公积核算,未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65.收回已作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作资本公积,未按规定作应纳税调整。 |
66.虚增贷款,虚提利息支出挂往来,挤占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
67.虚构固定资产,虚提固定资产折旧,挤占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
68.虚构捐赠支出,挤占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
69.虚构存货、财产盘亏或损失,挤占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
7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五、违反个人所得税征缴法规行为 |
71.支付个人所得时,支付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
72.支付下列款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发放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等)。 |
72.支付下列款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付给个人劳务费、红利、稿费、特许权费及其他)。 |
72.支付下列款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付给承包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72.支付下列款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付给个人的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所得)。 |
72.支付下列款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付给个人的偶然所得)。 |
72.支付下列款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
六、违反其他各税征缴法规行为 |
73.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其收入未按规加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
74.未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7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未按规定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
76.将房地产作为投资或联营,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转让的,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
7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土地增值税。 |
78.未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79.未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80.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其他方面的,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
8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计缴消费税。 |
82.饮食业、商业、娱乐业的纳税人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
8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消费税。 |
84.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收购人未按规定扣缴应予代扣资源税。 |
8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资源税。 |
86.应缴房产税的房产未缴房产税。 |
87.应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12%房产税的,按房产余值1.2%缴房产税。 |
88.免缴房产税的房产非自用的,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
89.免缴房产税的房产,用于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者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
9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
91.未按规定的项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
92.未按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
9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印花税。 |
94.未以应缴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95.未按规定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96.未按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比例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
97.未按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 |
98.车船税核定征收不符合规定。 |
99.未按规定征收车船税。 |
10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车船税。 |
101.契税核定征收不符合规定。 |
102.未按规定征收契税。 |
10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少缴契税。 |
104.煤炭资源税计税销售额包括的价外费用不规范。 |
105.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产品未视同销售及时缴纳资源税。 |
106.违规申报煤炭资源税。 |
107.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
108.煤炭资源税的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收入。 |
109.纳税人自产自用原煤或加工洗选煤未缴煤炭资源税。 |
110.违规减征、免征煤炭资源税。 |
111.房屋征收部门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2.征用土地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113.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各税。 |
七、违反纳税人缴税义务法规行为 |
114.纳税单位未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
115.纳税人伪报、低报、瞒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116.新增企业未及时办理纳税登记。 |
117.纳税人偷漏教育费附加。 |
118.纳税人偷漏个人所得税。 |
119.纳税人偷漏增值税。 |
120.纳税人偷漏营业税。 |
121.纳税人偷漏企业所得税。 |
122.纳税人偷漏印花税。 |
123.纳税人偷漏房产税。 |
124.纳税人偷漏城市维护建设税。 |
125.纳税人偷漏文化事业建设费。 |
126.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 |
127.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账册、票据、凭证逃税。 |
128.转移资金、财产逃税。 |
129.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 |
130.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
13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将已代扣、代缴、代征税金全部缴纳国库。 |
132.扣缴义务人伪报、低报、瞒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133.虚假代征,获取手续费。 |
134.虚报虚列代征税款,牟取手续费。 |
135.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
136.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
137.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138.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
139.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140.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141.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 |
14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
143.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
14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变更品名、金额。 |
145.涂改发票。 |
146.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147.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
148.虚构经营业务活动开具发票。 |
149.开具已作废的发票。 |
150.未经批准,跨区域开具发票。 |
15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 |
152.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
153.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
15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
155.丢失发票。 |
156.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
157.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
158.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 |
159.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
160.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
八、违反税收征收法规行为 |
16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
162.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16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164.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或缴销《外管证》。 |
165.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66.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 |
167.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168.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169.未按规定报批,即确定征税的新品目或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
170.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政策相抵触的决定。 |
171.违规要求纳税人多缴税款。 |
172.越权制定税收减免缓政策或作出税收减免缓决定。 |
173.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或违反程序审批减免税。 |
174.财税人员擅自减免税收。 |
175.未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越权办理缓税手续。 |
176.地方政府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先征后返”政策,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违规返还。 |
177.未经批准,擅自委托非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
178.违规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 |
179.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
180.为减少基数,故意不征收本期应征税款。 |
181.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或违规办理退税。 |
182.对非正常纳税户管理不严。 |
183.税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 |
184.税务稽查以补代罚。 |
185.为平衡税收任务,不按规定期限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故意延缓征收税款。 |
186.对“关系户”无故缓征税款。 |
187.对“关系户”未足额征收应征税款。 |
188.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对当期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前缴纳税款,即征收“过头税”。 |
18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
190.违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
191.不按规定税率、计税基数计算、征收税款,而要求纳税人进行税额包干缴纳。 |
192.对农业税、屠宰税等按地亩、人头平均摊派税款。 |
193.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手续费,直接从税款中提取。 |
194.违规提退税务征收业务经费、奖励经费/298195.违规提退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 |
196.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 |
197.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 |
198.未按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或代征政府性基金。 |
199.征收或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发生的利息收入未及时缴入国库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基金收入专户。 |
200.税务机关或公安税侦部门未及时将涉税罚没收入缴入国库。 |
201.税务机关或公安税侦部门对纳税人的涉税罚没收入,未按单位的税收应缴级次缴入国库。 |
202.应收未收纳税人应缴税款的滞纳金或罚款。 |
203.征收机关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未及时将税款缴入国库。 |
204.征收机关将本季度(年度)已实现的税收收入擅自留存税收过渡户,未按规定期限汇缴国库。 |
205.未严密核算和如实反映各项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 |
206.税务部门未将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活动的全过程如实核算。 |
207.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
208.将应属中央的税收收入,缴入地方国库。 |
209.将应属省级税收收入,缴入地(市)级国库。 |
210.将应属地方的税收收入缴入中央国库。 |
211.将应属地(市)级财政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
212.税务稽查、审计查处的税款及滞纳金,未按规定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
213.违规改变税种入库。 |
214.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各项税款。 |
215.金融机构利用企业预储税款账户延压税款,挪作他用。 |
216.征收机关将征收的税款未按规定缴入国库。 |
217.国库代理银行未按规定期限将纳税人缴入的税款划解缴入国库。 |
218.征收机关未按规定期限将所征收的税款缴存国库,私自存入其他账户,获取利息。 |
219.征收机关将所征收税款“公款私存”。 |
220.征收机关挪用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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