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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八类260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202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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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收入预算管理法规行为
违规编制政府收入预算。
代编预算规模较大。
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或期限。
违规批复预算。
代编预算未及时下达。
部分预算指标下达较晚。
追加预算下达较晚。
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预算外收入转为预算内收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纳入预算管理,在社保基金专户核算。
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违规将应作预算收入的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虚假调拨收入资金。
将本年度预算内收入转往来,待下年度转回再缴入国库。
用“以拨作支”的方式将国库资金拨入财政专户。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不依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滞留、截留或者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截留、挪用上级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财政资金。
隐瞒、挤占、截留应上缴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编制预算时,隐瞒、少列预算收入。
违规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未及时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缴入国库。
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转往来账户,未及时缴入国库。
在各税上缴国库前,从中提取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
将下年度财政收入转为本年度收入。
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违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或更正。
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违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
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
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中直接退付应退税款。
以“多缴退库”的名义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退至财政资金专户。
虚收虚支、“空转”预算收入。
违规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财政专户资金未清理。
财政资金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应计未计收入,部分收入在往来款中核算,决算报表内容不完整。
预算内往来款及财政专户结余资金长期挂账。
对财政存量资金未清理。
虚增、虚减用于结转下年的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支出预算管理法规行为
违规编制政府支出预算。
本级支出功能预算未细化到“款”。
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公共财政预算中,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民生的重点支出,未全部细化到“款”级科目。
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不细化,分配方向不透明。
财政等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预算。
不按预算拨款,年末再利用“科目调整”进行平衡。
个别延续项目预算尚有大量结余的情况下,安排同类预算时未适当减少预算金额。
未按规定安排预备费。
财政部门少安排就业资金。
未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环保资金。
排污费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未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地方财政应补助的社会保险资金未落实。
未按规定安排再就业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未纳入专户管理。
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
未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未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财政部门少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未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足额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未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教育支出未达到法定增长比例。
未及时足额安排或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
预备费未按规定的比例足额计提。
违规动用预备费。
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列报超预算支出。
虚列预算支出。
以“以拨代支”方式虚列支出。
未将上年度的净结余纳入当年的预算支出,或补充当年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应由财政列支的款项长期挂账。
超范围使用教育费附加。
超范围使用排污费资金。
违规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按规定的比例设置预算周转金。
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周转金。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未按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拨入资金。
虚列偿债准备金支出。
收回己列报支出的款项未冲销当年预算支出。
将预拨下年度支出列为本年度支出。
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不按当年实际拨付的预算支出数列支、列报1182。
已拨出的支出结余款,未及时冲减当年预算支出数。
预算执行不均衡。
无预算支出补助费。
未按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未按规定程序拨付款项。
未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未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
无预算或超预算向预算单位拨款。
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部门或单位。
将收回的财政周转金违规继续放出。
财政或有关部门将收回的财政周转金擅自挪作他用。
预拨款未及时清理。
没有报告当年月份预算执行情况。
结转下年结余呈递增趋势。
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较多,部分项目资金下达后未动用。
三、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非税收入预算未细化到“目”级科目。
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执罚单位办案经费追加较多,部分执罚单位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以财政资金代缴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以“企业发展基金”名义返还土地出让金。
超范围安排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收入未作预算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基金预算不够完整。
未停止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应列未列一般预算支出。
虚增一般预算收入。
财政部门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作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用政府性基金平衡一般预算。
将一般预算收入作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国库。
未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等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未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应缴未缴上级非税收入。
违规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或期限。
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标准。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未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年内做追加或者调整。
财政部门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预算。
财政部门将社保补助资金调剂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将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
挤占、截留、挪用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收入。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减免、拖欠、截留或坐收坐支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将已纳入预算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未按规定办理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等管理工作。
四、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
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未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未及时拨付救灾款物。
五保供养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未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基金的拨付。
未及时足额安排孤儿保障资金。
未按批复的彩票机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未按规定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未按时足额将社保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未按时足额划缴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对社会保险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
财政专户清理不到位,将部分应在国库管理的专项资金在专户中核算管理。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下达进度迟缓。
挤占、挪用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及专项补助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及专项补助费。
技改贴息资金未细化到项目,打捆下达预算。
违规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未按上年度专项结余的大项、小项及其具体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未按规定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未及时下达、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未按规定制定、报送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未按规定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未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未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实行公告公示制。
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考核、监督。
未按规定对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未按规定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
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公示、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
地方财政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配套资金211。
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综合开发有偿资金。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
违规核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或违规延期还款。
财政部门未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的范围及规模。
财政部门未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或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乡镇财政部门未严格执行报账制。
未按规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超标准列支对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费。
未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未多渠道筹集或及时拨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财政部门未合理安排或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卫生事业专项资金。
未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及时拨付到位。
财政部门未统筹安排或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
未及时拨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
侵占、挪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
五、违反国债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财政和有关部门未按规定的用款计划和进度拨付国债资金。
有关部门或单位利用国债资金项目,搭车兴建其他项目或购置其他资产。
违规在国债资金中提取有关工作经费。
挤占、挪用项目节余的国债资金。
未专户储存国债专项资金。
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国债专项资金。
擅自转存国债专项资金。
擅自将存入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地方国债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按规定的比例到位。
国债的银行贷款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自筹的国债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六、违反国库管理法规行为
国库未及时收纳预算收入。
办理预算收入缴库、预算拨款未履行国库监督职责。
国库库存额不足预备费额,被财政“预算暂付”占用。
违规将专项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国库经收处延压、缓解预算收入。
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违规受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业务。
违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规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
下级政府混淆上级政府的税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预算收入入本级国库。
上级政府混淆下级政府的税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预算收入入本级国库。
未推进国库现金管理制度。
未建立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七、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未公开。
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未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价格、采购效率、采购质量不符合要求。
无部门预算进行政府采购。
超部门预算进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机关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
将结余的采购资金用于弥补自身经费。
将结余的采购资金挂“暂存”,未用于平衡预算。
未按时拨付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
未按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的项目、用途使用政府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机关将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挪作他用。
自行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
在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或以其他的支出票据代替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以其他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机关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
未按规定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政府采购财政专户中以前年度形成的结余资金未及时清理。
未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八、违反其他财政管理法规行为
未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未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不彻底,没有恢复会计核算权。
地方政府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未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公务卡管理不规范。
超收收入全部安排当年支出,未及时履行向人大报告程序。
决算草案未按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
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财政决算虚列收入和支出。
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未及时提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违规批复决算。

 

 

来源:《审计发现违规行为适用法规导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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