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完善防逃制度机制,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如果说追逃是减存量,防逃则是遏增量,是解决腐败分子外逃的治本之策。赃款赃物既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同时又是外逃人员的主要经济来源,追赃可以倒逼主动投案。因此,对审查调查工作来讲,防逃追赃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效。
防逃追赃对于顺利开展审查调查的意义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被审查调查人潜逃和隐匿赃款赃物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逃了之后,追逃难。当前国际形势日益复杂,追逃工作成本高、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境外追逃追赃还涉及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司法合作、域外诉讼等问题,需要投入大量人财物力,通常周期较长且结果难以预料,甚至个别国家故意设置障碍庇护外逃人员,我们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
二是逃了之后,关键证据难到位。对于贪污、挪用公款以及渎职等口供依赖性相对较小的职务犯罪类型来说,如果缺乏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的供述,虽然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调查人有罪,但不利于充分保障被调查人权利,案件本身也存在一定隐患。而对于“一对一”的贿赂犯罪而言,如果被调查人或行贿人一方外逃,将无法获取关键证言。同样,如果赃款去向没有查清,一旦行受贿双方翻供翻证,将会使整个办案工作陷入被动。
三是逃了之后,社会影响恶劣。外逃人员挥霍着赃款赃物,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更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一旦有外逃发生,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会损害法治权威,人民群众和舆论也都高度关注,势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树立“防逃也是办案”的意识,切实织密筑牢防逃篱笆
防逃工作做得好,将有效节省执法资源,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一要加强党的领导,压实主体责任。防逃追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才能掌握主动,抓出成效。将防逃追逃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纳入反腐败整体工作部署,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防逃追逃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任务督促落实。
二要聚焦“监督的再监督”,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要加强对证照管理等工作监督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发现公职人员外逃的,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责任倒查。证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员干部证照管理、国家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证照审批签发和身份证办理,坚决堵住户籍管理和身份证办理上的漏洞,严禁出现一人多证、一照多人等逃避监督的问题。把防逃工作与“裸官”任职岗位管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驻外机构人员管理结合起来,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三要加强案件管理,压实办案责任。严把初核、立案、审查调查各环节防逃关,加强外逃风险评估,制定防逃预案,及时跟进有关收缴出国(境)证照、阻出、冻结资产等防逃措施,做到立案与防逃同考虑、同部署、同安排。对确有外逃风险的涉案人员,要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止外逃发生。同时,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严格保密并做好安全防范,防止因信息泄露导致重要涉案人员外逃。
人赃俱全,案件才能办得稳
赃款赃物是贪污贿赂犯罪最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整个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在逻辑上的必然延伸,有贪污贿赂犯罪必有赃款赃物,有赃款赃物就一定有去向。查清赃款赃物去向,对于查清整个案件事实、追缴赃款赃物、防止翻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初核阶段重视被核查人的资产情况。初核对象的家庭财产调查要纳入初核方案之中。运用大数据查清财产流向,通过金融部门查询财产情况,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购置房产情况等。
二要及时问明赃款赃物去向。当讯问突破了被调查人心理防线,使之交代了贪污贿赂事实以后,要及时详细问明赃款赃物去向,不能错失时机。问明之后要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固定证据。
三要用好法律政策规定,深入查清赃款赃物去向。对于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要讲明法律,晓以利害。对于被调查人及其亲属等,要向其讲明赃款去向并不影响贪污、受贿犯罪成立,以此打消其侥幸心理。同时,根据刑法、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讲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等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以此促使被调查人和其家属等主动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配合追缴工作。发现有关人员帮助窝藏、转移贪污贿赂赃款赃物的,可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
四要及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要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后,对位于境内的资产依法予以没收,对位于境外的资产,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予以追缴。
五要用好“缺席审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丰富了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潜逃境外,并拒绝回国接受调查或审判的,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作者龚举文系湖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