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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渎职犯罪主观故意需注意的问题
202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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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故意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其存在与否,直接决定着渎职类故意犯罪成立不成立,因此,有必要对行为人渎职犯罪主观故意进行具体考量和把握。

  特定行为人渎职犯罪主观故意的把握。在查办渎职犯罪工作中,行为人往往为了逃避罪责,不愿说出自己的真实思想和心理态度,或者避重就轻,极力开脱罪责,甚至制造假象,企图蒙混过关,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意识状态很难把握。因而需要借助客观行为来判断和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及特定行为人的心理事实,运用法律规范进行评价所得出的结论。监察调查所面对的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无所谓真假,只有人们的陈述才存在真假问题。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对有无渎职犯罪主观故意的供述,只是其本身基于各种考虑对特定行为实施时的说法。办案人员还应该对特定行为实施时的客观行为进行考量,进而把握行为人当时的心理状态,运用法律规范进行评价,而不能认为被调查人不交代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真实心理状态,供述中否定主观故意的存在,就无法考量和确定其主观心态。因此,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细致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准确地分析研究具体情况,锁定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及真实的动机、目的。

  共同渎职犯罪主观故意的把握。实践中经常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是否存在共同渎职犯罪的情况,对此,关键看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各行为人必须存在关于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联络,而犯意联络是指各行为人关于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是认定共同故意的前提。犯意联络的意思沟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进行,实质上是指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合意。明示的犯意联络较易认定,是指各行为人通过其各自的客观外部行为将其犯罪意思明确无疑地表露给对方,并且承受方也通过明确表示接纳了这一意思表露,存在意思交流。行为人之间通常采用语言或文字互相沟通犯罪意思,就拟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分工等进行商议,有时也以表示同意的身体动作(如点头)作为明示犯意联络的行为表现。事前通谋的共同故意大都采用明示的犯意联络达成合意。默示的犯意联络较为隐蔽,行为人将自己的共同犯罪意思不明确地表现在客观外部,他人根据习惯或经验可以推定其已产生共同犯罪的意思。行为人一般没有语言文字的沟通,各行为人都是基于某种程度的心领神会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默示的犯意联络方式具有隐蔽性强、意思传递方便快捷的特点,但要求联络人之间相互了解才能顺利地进行意思沟通,实践中这种方式也存在于渎职犯罪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案发后往往意图推卸责任,加大了监察机关认定的难度。在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较难把握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根据同案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和行为标准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认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淡漠状态下的渎职犯罪故意的把握。实践中,渎职犯罪主要表现为不正确履行职权类犯罪,这既包括直接追求犯意而实施行为的情况,还包括行为人处于长期状态下的麻木淡漠所导致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渎职犯罪,主观上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这既需要我们理论上正确区分,还要充分运用特定个案中的证据及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客观事实,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是人的有意识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调查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表现在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中,办案人员要善于分析特定行为人的活动,通过获取和运用证据来证明特定行为人作案时的心理态度。

  (作者孔祥庚 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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