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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审计注意!口罩等防护物资购买、捐赠、补贴、涉税问题详解!
2020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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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为员工购买的口罩费用


会计竟然错误地计入“职工福利费”!


误区一

疫情期间,我们上班了,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统一购买的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范畴。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误区二

疫情期间,我们购买了一批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灾区,由于购买口罩的时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因此对外捐赠的时候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虽然是属于公益性捐赠,但是增值税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然特殊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比如: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误区三


疫情期间,我们上班了,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我们给上班的员工发放口罩补贴,让员工自己购买,这部分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以该项名义向职工的发放的各项口罩补贴等,均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误区四

疫情期间,我们是一家经销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的公司,由于仓库保管人员责任,最近导致库房中大量口罩丢失,这部分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并不需要转出。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因此你公司被盗引起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参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误区五

疫情期间,我们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批次口罩由于问题原因报废,这部分损失会计人员可以直接计入损失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任何资料备存备查。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相关资料由企业备存备查。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有: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02
哪些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03
公司买口罩的费用
会计到底该怎么做账

1. 公司买了口罩配发给职工上班时候佩戴使用。

建议计入劳动保护费。

借:管理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 公司也买不到口罩,每人每月发200块钱,让员工自行购买口罩上班。

建议计入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公司买了一批口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公司没有买到口罩等物资,直接捐赠现金。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现在,你知道口罩该怎么做账了吧?

04
附:总局最新口径
口罩费用税前扣除、发票等

一、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内容详情:

4.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没有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内容详情:

8.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来源:税台、财务经理人、国家税务总局、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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