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苏亚金诚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执业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情况
未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分离的情况,未追查公司的采购、入库和销售流程实际流程,部分循环测试样本中出现不相容岗位为同一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获取的鉴证证据不够充分适当
在执行部分控制测试时,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适当,不能有效支持鉴证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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