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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融合贯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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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青海省纪委监委和省审计厅联合出台《关于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融合贯通的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站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依托双方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互补性,加强沟通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成果,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意见》指出,要建立日常沟通配合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通报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发现的普遍问题和重要情况,安排部署重点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安排年度工作任务或重点问题整治计划时,应与审计机关沟通,努力做到同向同力。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询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将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重点监督事项纳入年度审计范围。要建立审查调查配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向审计机关了解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审计情况。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处置。双方互相移送的问题线索,要及时交流反馈审计和调查结果。要建立审计报告抄送机制。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梳理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意见》要求,强化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并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和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研判的重要依据。强化重点领域审计结果的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关注在惠民政策、扶贫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等重点领域的审计结果,将违规违纪违法组织项目实施、使用项目资金,套取或骗取国家资金,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问责重点,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要把审计结果作为日常监督,研判政治生态,评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各级审计机关要跟踪检查督导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整改进展和结果,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严重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及时跟进驻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置。(青海省纪委监委  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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