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统计法相关条文作出52处修改,由原先的50条增至65条,进一步明确了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力度,规范了统计调查管理、资料管理公布等工作。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坚持党对统计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等表述,并加大对统计弄虚作假的问责力度。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五条明确: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对多处条文作出修订,以更好地与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如,第四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以及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向监察机关通报和依法移送。第五十八条完善了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晋升的”惩处措施,明确要求此类情形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处分主体和对象,完善了违法情形认定和惩处措施。如,新增第四十九条明确,“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的”“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的”等行为,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我们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和曝光力度。现在是实行党政同责,就是说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光要处理统计局长,书记县长也要被警告,有的甚至会被免职,这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的目标就是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和督察,来进一步净化统计环境,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政治生态。”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国家统计局也出台了多部统计部门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记者 王少伟 见习记者 柴雅欣 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