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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捷健康违规吃警示函 内控缺陷影响两年财报真实性
2019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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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显示,经查,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健康”,300247.SZ)会计核算、子公司管控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导致融捷健康坏账准备计提、相关子公司财务数据存在会计差错,影响融捷健康2016年、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真实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融捷健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融捷健康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和责任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会计核算、子公司管控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导致你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相关子公司财务数据存在会计差错,影响你公司2016年、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真实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和责任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7月18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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