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18日讯 因内部控制不完善,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中信建投近期被北京证监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北京证监局出具《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显示,中信建投私募子公司建投资本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另外,中信建投在开展国债期货等部分品种自营交易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的规定。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中信建投内部控制不完善,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不到位;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中信建投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并在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布实施前证券公司设立的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已设立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则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附全文: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私募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资本)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开展国债期货等部分品种自营交易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不到位,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并在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7月5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