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经查,华福证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整改逾期比例较高、公司合规内控存在缺陷等问题,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福建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华福证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等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整改逾期比例较高、公司合规内控存在缺陷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产品设立、整改进展相关资料、公司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