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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学行长权力变现: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诱发贪腐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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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马的行长们无一不对贷款审批权、不良资产处置权、财务管理权的运用熟稔于心,借助职务便利缔造了一个寻租场,本应由市场主导的经济活动成了腐败圈子的分利游戏

 
  “临近退休没有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想利用自己还在副行长职位上谋取一些利益,为退休后生活有个着落。”中国农业银行马鞍山分行副行长鞠建平在被捕后忏悔道。然而,9月3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鞠建平案发源于2002年马鞍山农行拍卖大庆商场案。在该商场估价200余万元的情况下,鞠建平却利用分管不良资产的职务便利最终以50.8万元的价格将其贱卖,而拍得者正是他的好友奚某、韩某和汪某。之后,他们不但将大庆商场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145万元,还在商场拆迁后瓜分了拆迁款共680万元。
 
  坐上被告席位的银行行长并不只有鞠建平一人,在他之前,已有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分行原行长储桂生、中国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于8月相继受审。打着“市场化”幌子、颇具隐蔽性的金融腐败,成为当下反腐新焦点。
 
  问题出在行长经济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则倒在了老乡“情谊”上,给操良玉送钱的11个行贿人几乎全部来自于他的老家。在100多万元的“人情贿赂”下,操良玉一次次给贷款部门打招呼,借着分行领导的身份放行贷款,甚至明知贷款有风险还延迟贷款催收。
 
  操良玉并非个案,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涉嫌贪腐的银行行长成为了银行腐败案中“大多数”。在2012年1月至7月,芜湖市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办银行系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分别涉及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从犯罪主体的身份上来看,从银行的客户经理到支行行长,再到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各个层次均有涉及,其中部门高管和“一把手”所占比例占总人数的七成。
 
  “行长贪腐案的发生,往往与其权力有脱不开的关系。”银行内部人士王炎(化名)告诉《方圆》记者,虽然银行内部对行长的权力有规定,但实际上,由于银行实行的是行长负责制,这就意味着行长必须对银行的所有业务负责,也就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在岗人员和业务事项拥有决定权,实际拥有的权力比条文所覆盖要广。
 
  行长们凭借手中的权力缔造了一个寻租场,本应由市场主导的经济活动成了腐败圈子的分利游戏。“问题就出在‘行长经济’上。”王炎认为,腐败的根源是行长们个人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
 
  行长的权力清单
 
  从鞠建平案到操良玉案,可以发现银行行长的贪腐主要集中在贷款审批权、不良资产处置权、财务管理权等三种权力上。
 
  “就我院办理的行长、副行长犯罪案件而言,行长们的腐败多体现在利用贷款审批权谋利。”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宋伟向《方圆》记者解释说,由于民间融资成本高企,当前市场对于银行贷款有大量需求。对大型国企而言,一般都是银行重点营销的客户,获取贷款相对容易。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如果不在重点客户之列,获得贷款是很难的。在宋伟看来,为了获取贷款,有些企业就可能会通过贿赂银行高管来达到目的。因此,与贷款相关的审批权、发放权、催收权就成了大多落马行长的“点金石”。
 
  韩某某就是因贷款问题而落马的典型,其在担任北京某商业银行行长期间,不仅先后2次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给予的共计1000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得巨额贷款,而且还收受另一家出现还贷困难的房地产公司300余万元贿赂,帮助此公司达到延缓催收贷款的目的。
 
  不良资产处置权也是发生腐败的重灾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告诉记者,发放贷款和不良资产很多时候是连带的关系,因为当企业还不起贷款时,企业自身的资产就可能变成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的收购过程复杂,其中利润也非常大,往往成为许多银行行长眼中的‘香饽饽’。”易胜华说,当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了银行行长对于不良资产到底由谁来买、价格多少等环节都拥有不小的可操作空间。这就容易发生行长利用不良资产处置权违规拍卖国有资产套利、为他人收购资产提供帮助等情况。
 
  曾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马鞍山分行副行长的鞠建平就利用了自己分管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职务便利,将价值2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以50多万元贱卖套利。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也曾利用自己行长身份,支持一家公司顺利收购广发银行两宗不良资产,事后收受贿赂80万元港币。
 
  除了贷款审批权和不良资产处置权,财务管理也是行长腐败高发的领域。行长们的财务管理权涵盖物品采购、装修业务、员工福利、营销费用等。行长们或利用物品采购、装修费用的签批权收受贿赂;或虚构银行员工的工资、福利套取资金;或贪污营销费用中饱私囊。比如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杨琨,接受某IT公司高管黄建平所送的250万元贿赂,便将黄建平所在公司列为采购对象。再如,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原行长屈建国,虚构员工福利,套取员工年终奖,共侵吞公款473万元等。
 
  权力变现的玄机
 
  围绕着行长的各项权力,产生了各式各样的贪腐方法。
 
  “在信贷上,一是利用贷款审核审批权,故意简化放贷程序;二是违规放贷;三是利用掌握信贷资源的便利,私自介绍贷款业务;四是在其他部门不配合的时候,直接滥用职权,强行放贷。”芜湖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比如中国农业银行芜湖赭山支行的宋先斌在担任副行长、行长期间,就为安徽省天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办理个人商用车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受贿30万元。
 
  “行长在贷款领域的腐败除了在贷款审批上还体现在贷款发放、催收上,这些手法都属于谋利。”宋伟表示。“如果企业符合贷款资质,银行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也构成受贿罪;如果银行明知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还给其发放贷款,银行人员还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比如操良玉多次收受安徽渡民公司的过节费共24万元,在明知其亏损的情况下,仍然给其发放贷款,然后从投资中拿分红。
 
  此外,信用卡授信也是贪腐的温床,其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违规办理信用卡的授信业务牟利处。因为大额度的信用卡不需要繁琐的手续和较长的周期,即可获得几十万元的短期周转资金,还具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其主要手段包括低价拍卖不良资产套利、或为他人收购不良资产提供帮助。
 
  比如在鞠建平违规拍卖国有资产套利案中,鞠建平在打报告的时候故意回避了大庆商场的拍卖底价,只报告该房产的较低的拟接受价格。接着,在省农行未批复的情况下,鞠建平召开会议把拍卖底价从200万压到50万元。最后找熟识的奚某、韩某和汪某串标,将不良资产变现,侵吞差价。
 
  “银行行长利用不良资产巨额套利暴露出来的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在王炎看来,目前推行的拍卖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事实上不少人进行暗箱操作,低价收购国有资产。银行在资产剥离和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与企业“联手造假”、“内部交易”、“假招标、假拍卖”等情况。
 
  在财务管理权方面,行长们变现的手段五花八门,利用财务管理漏洞虚报冒领、侵吞公款,虚构员工福利,贪污营销费用,伪造假发票报销,甚至利用监管客户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
 
  例如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弋江支行原行长添盛就曾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模仿他人笔迹签名的手段,共向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报销了约11万元业务发展费用,并从中侵吞5万元钱归个人所有。
 
  “各个银行都存在贷款存款的奖金提成,也有不同标准的营销费用。比如有企业通过客户经理存款1亿元,客户经理对应就有五千块额营销费用,可以根据票据进行报销。”宋伟向记者介绍,这笔费用一般有两个渠道:一是以送礼请客等形式返还到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账户里,就是通常我们说的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客户经理用自己的票据将费用转变为自己的资金,这就涉嫌贪污或者职务侵占了。
 
  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诱发贪腐
 
  其实无论是贷款的审批还是不良资产的处置,都有相应的规章。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而且银行内部也有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那么,银行行长、副行长为何屡屡掉进这些领域的腐败泥潭?
 
  “银行系统发生的贪污、受贿案件,是多种原因或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芜湖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其中不仅是因为多方利益体相互影响、相互保护,更是由于银行系统内部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不到位。
 
  “银行业绩考核目标不尽科学,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多空间。”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芜湖市检察院调研发现,多数银行将员工所吸引的存款数和对外放款数同奖金绩效挂钩,致使有些员工通过变相提高存款利息或者给予某些利益,以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又或者通过贷款审批与发放,以贷谋私。而银行为了利益,在此过程中可能疏于审查,甚至默认“以贿放贷”为银行业内潜规则。因此,现有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机制,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银行内部的业务竞争不规范,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也给贪腐创造了条件。办案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有些商业银行为了开拓业务、占领市场,将重心放在业务发展和竞争上,这导致的后果往往是银行内部控制的失效,正是这种不规范的业务竞争环境,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
 
  就银行的监管而言,一般有六个主体可以对银行实行监督: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风险政策委员会、董事会稽核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人员。看似繁多的监管者,为何却屡屡未对阻止违规贷款和不良资产处置起到作用呢?
 
  宋伟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层级繁复、权责不对称,导致一些重要的制度没有被落实。由于各层级的人事安排、业务能力、绩效考核都与上层领导直接关联,下级通常只能按照领导的指示无条件执行。比如负责信贷监管的稽核部门归本级行长直接领导,地位和职能不独立,难以对本行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并且,目前银行还未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缺乏有效的董事会、监事会机制,使得内控制度缺乏一定的刚性,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等问题。
 
  监察部派驻人民银行监察局课题组发表的调研报告也显示,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并未发挥应有的功能。一方面银行内部的监督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出现彼此间相互抵触或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形,最终导致重复监督或监督空档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监督边界和监督权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有关部门“越俎代庖”或业务部门“放任自流”的情况。同时,现有的监督机制未能与业务很好地结合,不同业务(管理)和不同制度之间存在信息壁垒,造成对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实施监督不够,或外部监督检查难以深入。
 
  腐败根源在于权力过度集中
 
  “导致银行内控机制失效的根源在于,行政管理权高度集中,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银行经营管理权限的制衡机制,身为主要责任人的行长权力过大,必然滋生腐败。” 芜湖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
 
  “关于行长的权力范围,可以按一把手负责制去理解,银行对外的文件都是行长签出去的,或者是行长授权下面的人签出去的。”王炎表示,银行内部通常会有文件来规定行长的权力、责任、利益,像光大银行就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来规定行长的职权,比如行长主持银行的经营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组织制订实施银行年度信贷计划。
 
  “根据银行章程,各大商业银行现行的制度为绝对的行长负责制,虽然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行长办公会等制度,但行长在其辖区内对所有岗位人员和业务等事项客观上仍然享有较大的决定权。”宋伟表示,这就导致了行长权力高度集中,不同权力层级之间权力陡峭,上层领导对下层有绝对的掌控权。
 
  芜湖市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银行高管人员角色定位模糊,行政性色彩仍居主导定位是目前行长权力膨胀,银行业腐败多发的原因之一。办案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先后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但大多数仍然是由地方政府和国有法人控股,银行行长实际上还是实行任命制,由地方政府选拔、任命。因此,很难在机构运行中确立科学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芜湖市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一方面,有关部门把一些没有经营管理经验的非职业经理人安排在重要的经营管理岗位,使得懂经营、会管理,敢于创新,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银行家队伍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一些“一长制”的银行行长也并没有把银行的经营业绩当作自己的主要追求目标。相反,行政管理权高度集中,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银行经营管理权限的制衡机制,身为主要责任人的行长权力过大而缺乏有效监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寻租、钱权交易等情况。
 
  “内部人控制是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基础。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在深切地关注本应属于所有者的系列权利,才使得内部人可以凭借宽泛的权力控制企业内部的所有资源。当他们肆无忌惮地用这些资源去交换而获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就构成了现实中的腐败。”建设银行股权与战略部副总经理文远华撰文指出。
 
  “陡峭的权力设置导致行长的权责利不明晰,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各个业务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成为一种摆设。”宋伟表示,一旦行长们滥用手中的权力,结果往往不只是简单的贪污受贿,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遏制行长腐败核心在监管
 
  金融腐败中愈演愈烈的行长贪腐得到了银行业和学者的重视。
 
  监察部派驻人民银行监察局课题组建议,采取指标控制法来监控和改善风险防控全过程。一是廉政风险排查识别与评定等级的评价。如排查到位率、风险分类覆盖率、损失程度偏差率、风险等级划分偏离程度等指标。二是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与预警执行的评价。如业务差错率、案件办结率、联合办公情况、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等指标。三是廉政风险防控成效的评价数据化。将廉政风险成效的改善视为一系列系统化的步骤,风险防控的重点在预防上。
 
  业内专家也认为建立独立的内部稽核体系是防止金融腐败的第一步,“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和风险报告系统可以对银行各项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完善的稽核审计体系和专业监督检查制度能够有效提高稽核审计独立性。”
 
  现任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认为,提高纪检部门的独立性是金融反腐败激励设计的必要条件。陆磊早前的一项研究——《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体制、行为与机制设计》表明,如果纪检部门缺乏独立性即在治理结构上监督者反制于被监督者,则金融反腐败会陷于案件虽然存在且被发现但最后疏于惩处的局面。
 
  文远华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手段。他指出,目前银行主要依赖上级机关的监督,监管乏力(缺乏约束和激励手段是主要原因),使各级银行的“寻租”行为泛滥。要根除银行业的腐败,必须从组织结构入手,创新管理机制,改革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操作与管理流程,消除因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而产生腐败“租金”的机制,方能见效。
 
  易胜华认为在贷款审批领域,银行应当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将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
 
  从银行外部监管来看,供职于银监会研究局的张晓朴认为,银行监管机构总部与分部的人员分布结构基本上沿袭了传统的“块块”式行政体制,总部的监管人员数量占全国的比重过低,与其承担的繁重监管职责不相匹配。银行应当逐年稳步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以保证对监管内容的力度和强度。
 
  “如果金融纪检部门的信息来源单一依靠稽查,则即使纪检部门打击金融腐败的力度很大,也会因信息机制不健全而导致金融腐败无法有效得以遏制。因此举报制度和舆论监督是拓宽信息来源制止金融腐败的外生必要条件。”陆磊认为在除了银行业自身的监督,引入外部监督更重要。
 
  这一点也得到了易胜华的认同,“最重要的还是不能‘关起门’来监督,在贷款、不良资产和财务等方面,除了商业秘密外,应让整个申请、审批流程公开、公示,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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