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内幕交易还是内控缺陷,成为“816光大乌龙指”事件新的争议焦点。
没有足够严密的内控机制,先进的金融交易系统反将酿成风险。这种先进的生产力和落后的体制之间的矛盾,是高悬于金融创新者头上的一把剑。
“在潜规则盛行的时候,我一定要站出来。”杨剑波用略带嘶哑的声音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被当成牺牲品了!”
半年前,杨剑波还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在2013年8月16日,杨的部门由于订单系统错误交易在证券市场掀起一波惊天骇浪,他也因此成为光大“8·16”乌龙事件主角之一,并经历了跌宕的人生,完成了投行精英、股市害群之马、大学教授等多种角色的转换。
现在,他又有了一个新的角色——证监会“潜规则”的挑战者。2014年2月8日,杨剑波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正式向法院起诉证监会。他认为把他在“8·16”事件中的对冲交易行为贴上内幕交易的标签是荒谬的,“证监会判罚的法律依据不足,是错误的。”
在杨剑波步步紧逼下,证监会发言人简单地公开回应:“(对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证监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并表示会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观点。此外,牵涉其中的上交所和中金所,也公开表态称杨的说法有诸多不实和曲解之处。
2014年2月19日,北京一中院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法院尚未公布开庭审理日期。杨剑波请来了十三年前“凯利案”中胜诉证监会的李江律师。众多市场人士和法律人士还对此案有诸多争议,但都期待见到一场精彩的双方唇枪舌剑的庭审攻防,以还原真相。
杨剑波则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此案不仅是自我保护的个人诉讼,“我希望能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进步。”
“错单事件源自内控缺陷”
光大策略团队的发展速度太快,超出了光大证券整体的风险控制范围,设定较高的盈利指标,追求过快的交易速度,出事是迟早的。
“表面看,错单爆发点为几个简单的程序错误和代码BUG,但实际上错单事件出自风控漏洞和内控缺陷。如果内控部门或IT部门的人来检查一下,很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杨剑波剖析说。
杨剑波把错单比喻成做数学题的验算,“做完数学题后,我会检查有没问题,但还需要有人帮我验算一下,比如说,风控部门来人检查一遍,IT部门再来人验算一遍,那么这种代码错误BUG存在的概率就相对小多了。”
他对光大内控部门和IT部门不配合无可奈何,“已经反映了十几次,也写了多次报告和邮件,请风险管理部和IT部派人给予我们中后台的支持,但人家就是不肯派人来。”
如果更深层次谈到内控缺陷的原因与责任,杨剑波认为本质上是光大落后和僵化的国企机制造成的。
他举例说,香港精通量化投资的华人金融IT专家不超过10个,他聘请了其中两位,但光大在行政环节未能办理好入职手续,“合同上不写工资,不给发OFFER,甚至不去给人家办签证,如果这两位专家能及早入职,很可能就不会发生‘8·16’错单事故”。
“这种落后机制,不适应这种量化投资、金融创新等先进业务的发展。”杨剑波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这种先进的生产力和落后的体制之间的矛盾,我看得不是那么清晰,低估了矛盾所产生的风险。我觉得这是我最大的一个失误。”
也有量化投资同行评价说:光大策略团队的发展速度太快,超出了光大证券整体的风险控制范围,设定较高的盈利指标,追求过快的交易速度,出事是迟早的,“光快,是不行的”。
杨剑波也有反思:“如果降低一线人员的盈利指标,放慢一点业务开展的速度,寻求和风控部门更默契的合作,事情可能不会这么糟。”
2005年,杨剑波加入光大证券,参与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批交易所权证创设等活动。此后负责过光大证券的备兑权证系统开发,以及光大证券股本类衍生品业务平台的建立。2009年他负责组建策略投资部并出任总经理。2012年光大证券年报显示,策略投资部创造利润1.24亿元,同比增长33倍;在2013年8月16日之前,该部门已连续600个交易日没有亏损。
2005年杨剑波为光大证券引入Murex公司开发的风控和定价系统。据称,这套在全球顶尖团队广泛使用、国内却罕有听闻的系统,顺利成全光大赢得一家外资银行的QFII业务。
然而,没有足够的中后台IT、风险系统支持、没有严密的内控机制,先进的金融交易系统反而成了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重点课题中,杨剑波代表光大证券负责了《中国资本市场条件下的权益类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课题的研究。2013年5月,《中国证券》杂志刊载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名义发表的《投资银行的金融衍生品销售交易业务决策管理》一文,杨剑波等团队成员提到,海外投行复杂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职能通常是由交易团队和风险管理部共同履行。风险管理部需要指定并严格执行投资限额管理来规避复杂交易部门的市场风险。
在杨剑波看来,在复杂对冲基金业务中,90%的风险都是运营风险,“8·16”事件的触发风险也不例外,这并非一个部门的问题,而是整个公司机制没有做到位。
光大作为市场的领先者首先遭遇了这一问题,但对后来者来说,教训是沉重的,如果没有严密的内控机制来保证,“8·16”发生的乌龙指事件难免还会在市场上重现。
证监会初期的表态也是认为内控问题,这一度让杨剑波对调查前景相当乐观。在8月18日举行的临时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
但很快监管当局的态度急转直下,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正式通报,“8·16”光大错单事件为内幕信息,杨剑波所采取的对冲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证监会从最初认定内控存在缺陷,转而定性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这让杨剑波措手不及。杨后来分析其中的原因说:“如果定性为内控,大家都要追究。当年3·27国债事件发生后,不仅管金生入狱,上交所总经理尉文渊、证监会主席刘鸿儒也先后辞职。如果此次光大事件也定性为内控问题,那么光大集团、交易所乃至监管层的人也会被问责,不仅仅是我们几个人受处罚那么简单。”
翻案“内幕交易”
根据《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办法》中“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部门须在第一时间对风险敞口头寸进行对冲,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
向证监会讨说法的杨剑波,像他研究量化投资一样,把全部精力和才智都投入到诉讼中。他花费大量时间阅读相关资料和法律证据,力图找出证监会判罚的错误和逻辑上的漏洞。
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72亿错单事件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以及光大随后的对冲补救措施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当日11:05分出现天量错单后,酿下大祸的交易员和程序员当即撤单。来自台湾的交易员还迅速在中金所卖空股指期货,以对冲乌龙错单成交的风险敞口头寸。苦于期货保证金用完,截至上午收盘仅对冲了253张空头股指期货合约。
上午收盘后,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召集了总裁助理杨赤忠、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汪沛、计划财务部兼办公室主任沈诗光、杨剑波召开碰头会,为解决错单造成的公司生死存亡问题,决定紧急筹集资金,同时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头寸,并由杨剑波负责实施。
杨剑波声称,根据《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办法》中“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部门须在第一时间对风险敞口头寸进行对冲,全天对冲交易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必然性和常识性操作,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
对杨剑波有诸多看法的一位深圳量化投资人士也认同对冲行为符合业内操作惯例,该人士表示:“如果换做我,也会第一时间对冲错误头寸。”
当日13:00开市后。杨剑波实施对冲交易,一方面把成分股换成180ETF基金和50ETF基金,并迅速卖出ETF基金;另一方面,杨在下午一共对冲了近1万张股指期货空头合约。
当日14:22,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证监会认定:从当日13时至14时22分期间光大卖出ETF基金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属于内幕交易。
根据行政处罚书,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的理由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监会认定光大对冲交易为内幕交易的理由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杨剑波并不认同证监会的理由。杨肯定地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不管在上交所卖出ETF基金,还是在中金所卖空股指期货合约,都是在第一时间将对冲原因按照公司流程汇报上海证监局、上交所和中金所,对冲过程均在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监控下完成,“尤其是1万张期货合约,是在与中金所保持电话连线下完成的”。
杨剑波用反证的方式指出:“若之前就认为是内幕交易,为何上海证监局、上交所、中金所事先完全知情却并不阻止不提醒或制止?当时在场的监管人员都认为是一个正常的对冲交易,大家都没想到最后这是内幕交易。”
杨剑波还认为证监会在对其处罚公告中隐瞒了一个关键事实:事件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他们审核之后才能公告出来,这也导致当天公告延迟到下午14:20才发布,“他们看完之后再经过一些流程,时间肯定就晚了啊”。
不过对于杨剑波的陈述,中金所和上证所都给了否定回应。上交所指出,杨剑波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已向有关方面提交材料。
中金所则称,杨剑波的说法存在曲解和不实。中金所当天行为属于履行监管职责,当天中金所也对其他交易量大的会员进行监管。
杨剑波认为证监会的处罚缺少法律依据。他对此提出两个佐证:第一,在潜规则的压力下,光大证券要求杨剑波等四人放弃听证陈述程序,这是避免细节外流;第二,如果是内幕交易,乌龙指事件涉及的金额已经达到刑事责任,证监会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不能由证监会行政处罚说了算,而一旦移交司法机关,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过失行为自然会露马脚。
“杨剑波是光大证券的牺牲品,也是贪婪和唯利是图的权贵金融体系的受害者。”一位量化投资经理说。他指的是,光大与证监会达成了某种“默契”,为了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光大放弃了此案的听证和复议,并“牺牲”了四位相关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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