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灾害多发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因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国政协委员、东北大学校长丁烈云8日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结合中国自身实际,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法律体系建设。
丁烈云表示,通过成立兼有政府救助和保险功能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会,建立巨灾风险评估、精算与控制、国家巨灾风险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巨灾损失调查评估、灾后理赔处理、总结与评价等制度,以替代目前中国政府救助和保险赔付相脱离的灾后救助模式。
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自2000年以来,中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4.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年平均损失约3500亿元,年均占GDP达1.37%;累计受灾人口约58亿人次,因灾死亡(包括失踪)近13万人。因此,加强巨灾管理,极为重要。
丁烈云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在巨灾管理上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方面,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需要进一步理清,各个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二是市场作用发挥不够,中国在巨灾及其次生灾害保险立法方面已经严重滞后,巨灾保险市场严重缺位。
丁烈云建议,政府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法律体系,结合中国自身实际,针对巨灾统一立法,健全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各部门间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机制,将中国的防灾减灾管理体制从“半综合化”转变为“综合化”特征。
“确立一个核心部门和各部门协调统筹,将巨灾风险的灾害预防、应急减损、灾后理赔等环节联系起来;建立灾害信息横向协作制度、巨灾应急与救援制度和巨灾及其次生灾害综合监测、评估与预警制度。”
丁烈云说,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防灾减灾职能、发挥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群防群治,建立防灾减灾的社会参与制度和救灾物质协调分配制度。确保防灾设防能力,提高抗灾效率,切实保证财政下拨资金和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不被挪作他用。
“另外,加快推进巨灾保险相关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灾后经济补偿功能,建立以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长效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丁烈云告诉记者,保险基金由个人购买巨灾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基金和政府购买巨灾补充救助保险三部分组成,从而建立一套由政府主导,投保人、保险机构、再保险人和资本市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实现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结合、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与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灾前风险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相结合,使受灾群众能在巨灾发生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并迅速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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