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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遭警示 审计和佳医疗年报4宗违规
2020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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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1号)显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及其注册会计师王飞、王建光在执业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300273.SZ)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在执行和佳医疗2018年度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时,未按照审计计划程序执行,在个别月份明显出现毛利率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对毛利率发生波动的原因进行核实,也未获取相关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在对和佳医疗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关注到公司2016年至2018年均存在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况,销售退回的金额分别为9236.65万元、3790.78万元和4570.22万元,而是直接确认公司会计处理无异常也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不到位;此外,中兴财光华在执行公司应收账款审计过程中未执行检查原始凭证、测试账龄的适当性等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公司因重开具发票账龄划分错误,2017年少计提坏账准备146.31万元,2018年少计提坏帐准备344.09万元;中兴财光华关注到公司未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进行单项减值测试,也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但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判断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光华在对和佳医疗2018年年报进行审计时虽然将存货列为重大账户,但未对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中兴财光华制定的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为抽取截止日前5张出入库单进行截止测试,但对部分和佳医疗子公司存货未执行上述测试,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和佳医疗的厂房装修改造工程和子公司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车间装修工程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中兴财光华在审计时未关注到厂房装修计提折旧年限错误,未按照厂房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判断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综上,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王飞、王建光作为和佳医疗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王飞、王建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中兴财光华及两名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兴财光华成立于2013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2650万人民币,姚庚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2.64%,在全国山东、陕西、江苏等37个地区均有分所。

        和佳医疗成立于1996年4月1日,注册资本7.95亿元,于2011年10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郝镇熙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第一大股东,截至2020年3月31日,郝镇熙持股1.28亿股,持股比例16.11%。

        经不完全统计,这是中兴财光华年内第4次遭到行政监管措施。2020年5月9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0号)显示,中兴财光华因为新绿股份出具的2015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6宗违法而遭责令改正。

        证监会网站4月8日公布的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8号)显示,中兴财光华在执业盈嘉科技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和福华股份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因存在违规而收警示函。

        证监会网站3月17日公布的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号)显示,中兴财光华在执行ST冠福2016年和2017年度商誉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2宗违规而遭监管谈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从简单的比较到使用高级统计技术的复杂分析。

分析程序可以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信息的要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与相关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91号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王飞、王建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王飞、王建光: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财所)执业的和佳医疗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中兴财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所在执行和佳医疗2018年度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时,未按照审计计划中“计算本期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审计程序执行,在个别月份明显出现毛利率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对毛利率发生波动的原因进行核实,也未获取相关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到公司大额销售退回情况。中兴财所在对和佳医疗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关注到公司2016年至2018年均存在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况,销售退回的金额分别为9236.65万元、3790.78万元和4570.22万元,而是直接确认公司会计处理无异常也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执行事务所制定的“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大额销售退回,并查明其原因”审计程序不到位。二是中兴财所在执行公司应收账款审计过程中未执行制定的“检查原始凭证(如,期后收款情况、销售发票、运输记录),测试账龄的适当性”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公司因重开具发票账龄划分错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2017年少计提坏账准备146.31万元,2018年少计提坏帐准备344.09万元。三是未对单项重大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中兴财所在对和佳医疗进行审计时,关注到公司未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进行单项减值测试,也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但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判断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部分子公司存货进行监盘。中兴财所在对和佳医疗2018年年报进行审计时虽然将存货列为重大账户,但未对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二是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所制定的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为抽取截止日前5张出入库单进行截止测试。但对和佳医疗进行2018年度审计时,中兴财所对部分和佳医疗子公司存货未抽取截止日前5张出入库单进行截止测试,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和佳医疗的厂房装修改造工程和子公司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车间装修工程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中兴财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厂房装修计提折旧年限错误,未按照厂房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执行“复核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正确,如果必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重新计算折旧额”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判断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中兴财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王飞、王建光作为和佳医疗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财所、王飞、王建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中兴财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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